喜欢看剧的朋友们被一个消息给整懵了,《陈情令》的原著小说作者墨香铜臭因为非法经营罪而获刑。

一时之间,纷纷猜测出炉,也有人拿出去年浙江扫黄打非办公布的袁某某伙同淘宝店铺售卖淫秽书籍被刑拘的消息,认为她应该就是因为这件事获刑的。

事情真的如此吗?

根据裁判文书网上反馈的信息,法院以本案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为由,对于刑事判决书并未公开,因此网友猜测更甚。

其实,从本案罪名来推测,同样可以分析出不少东西。

墨香铜臭为什么被刑拘(墨香铜臭坐牢一事是真是假)-梦路生活号

问题一:非法经营罪是什么?

先来看看墨香铜臭获罪的罪名:非法经营罪。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惩罚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哪些是非法经营行为呢?

法条列举出如下:一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也就是俗称的专卖商品,比如香烟、白酒之类,没有特许经营资格就瞎卖的,就有可能定这个罪名。

二是买卖经营许可证或批文,比如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

说到底,这种行为也是能够接触到的相关人员才可能构成,一般人还没这资格。

三是未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

也就是涉及到各种金融业务,这也是特批才能做的领域,需要准入资格。

四就是其他了。

其他?其他包括什么?

这其他可有学问了,具体来说,三天三夜也说不完,学过法律的人可能都知道,非法经营罪又被称为口袋罪,意思是啥行为都可以往里装,只要法律法规不允许你做的经营行为,你一旦做了就有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虽然说是口袋罪,但罪刑法定,也不可能将行为随便入罪,因此,各类司法解释出炉,对这罪名予以补充。

而非法出版物也有部分归属于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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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非法出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35条第四项,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

该解释的第12条也规定了,经营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至3万元以上、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都构成情节严重。

而根据网上流传的墨香铜臭案涉及的金额和数量,都达到了这个标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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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本案涉及淫秽物品犯罪吗?

第三个问题,也是网友普遍关心的问题,墨香铜臭到底是因为非法出版获刑?还是因为写小黄文获刑?

从所定罪名来看,很可能本案定罪的情节并非小黄文问题,而只是非法出版。

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了,我前面提到的定非法经营罪的条文,是排除了该《解释》第一至十条的行为的。

为何如此呢?

原因就在于,该《解释》第一至十条,规定的正是一些非法出版中的特殊行为,比如侮辱、诽谤、歧视等,构成其他罪名,而非非法经营罪。

其中,《解释》第8条,规定的正是与淫秽物品相关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量情况的,就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而本案判决的并非这个罪名,而只是非法经营罪,则说明要么尚未涉及相关行为,要么就是数量未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

而鉴于该罪名的数量标准比非法经营罪数量标准更低,则本案更可能的情况是所涉出版物并未定性为淫秽物品,因而不构成该罪名,而只定了非法经营罪。

友情提示:

近年来,网络写手行业越来越发达,但暴露出来的与写作相关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靠文字吃饭并没有错,但熟悉相关法律知识,避免踩雷,这也是每位写手的必修功课。

因为无知或自大而触犯刑法,实在不应该。